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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贤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
(产生时间:2002-12-2  阅读次数:2446)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建设部建建[2001]82号,以下简称《标准》),结合本地区建筑业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质证书的授予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只授予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符合《规定》和《标准》要求的有关建筑业企业。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授予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不授予主营为勘察、设计、工商贸、房地产等不是建筑施工的企业,不授予上述企事业单位所属的不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单位。
二、资质分类
3.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
    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包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三、资质的申请
4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
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资质管理部门领取)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五)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人员的职称证书
(六)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
(七)其它需要出具的有关证件
5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增项,应当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   建筑业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资质增项申请表
(二)   企业项目经理的身份证、资格证书
(三)   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职称证书
(四)   其它需要出具的有关证件
四、主项资质和增项资质
6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资质或者多项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当选择一项作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
企业的增项资质级别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级别。
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内各类别资质,也可以申请不超过5项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但不得申请劳务分包类别资质。
专业承包企业除主项资质外,还可以申请不超过5项的相近专业类别资质,但不得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劳务分包序列各类别资质。
劳务分包企业可以申请本序列内各类资质,但不得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专业承包序列各类别资质。
7建筑业企业申请多项资质的,企业的资本金、净资产应达到各项资质条件最高的指标。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工程业绩、机械设备等,应当满足各项资质标准中所要求的条件。
8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企业的主项资质可以与其同序列、同等级的增项资质互换。
9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资质"暂定"的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视企业实际情况对其承包工程范围进行限制。
五、申请材料
10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应当按照《规定》第八条的要求,如实填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上签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企业的申请材料应当齐全,手续完备。出现数据不全、申请表填报不规范、盖章或印鉴不全、字迹潦草难以辨认等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11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需报送《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材料一份。申请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资质的企业,每申请一个方面的资质,需增加填写两份《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并将其相应的附件材料分开装订。
12新设立建筑业企业的附件材料是指本办法第4.条(二)~(七)所要求的全部材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13建筑业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工程业绩(包括境外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均是以独立企业法人为审核单位。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在申请资质时,上述各项指标均不得重复计算;不得将子公司的业绩、人员、设备、工程结算收入等作为母公司的资质条件。
14附件材料中的企业资质证书、人员职称证书和身份证、财务和统计报表、合同、质量验收、安全评估等资料可采用复印件,其中资质证书须将正、副本的全部内容进行复印,不得有缺页。申请材料中要求企业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的公章或印鉴无效。
15直接接收建筑业企业申请材料的资质管理部门,应当对附件材料原件进行核验,确认企业填写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各项内容与原件相符。
具体承担审核任务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审核责任。
16对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除提供《规定》第八条、第九条所要求的证明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如下说明或证明: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证明,其中国有企业还需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文件;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情况;工程业绩的分割、合并情况等。
原企业申请保留资质的,对原企业的资质须重新核定,重新核定的要求与上款要求相同。
17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材料一经报出,未经批准,不得修改。
18资质管理部门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六、资质审批
19新设立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及建筑业企业申请增项资质,经奉贤区建筑企业管理所受理后,由奉贤区建筑业联合会组织资质评审专家小组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再递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中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由相关部门初审后,再由奉贤区建筑业联合会组织资质评审专家小组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再递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20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审批,应当从受理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资质审批实行公告制度。
21《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十种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专业部门所提供的材料为准,作为进行资质审批的依据。
七、资质年检
22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由资质审批部门负责,年检程序参照企业资质审批程序进行。年检时间以上级管理部门规定为准。
23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的内容是检查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建筑业企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24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25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但不低于资质等级标准的80%,其他各项均达到标准要求,且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2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   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80%,或者其他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
(二)   有《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行为,年检中不再重复追究。
27.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建筑业施工资质。
28《规定》第二十条所称建筑业企业在年检时需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包括企业当年报送统计部门的统计年报。
29资质管理部门应对本辖区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建立管理档案,实行跟踪管理,对有《规定》第十四条所列十种行为的,应当及时记录在案,企业资质年检时按本办法第26条办理。
30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在企业年检后,在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相应栏目内注明年检结论和"有效期一年"字样。
31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在企业年检结束后30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公布年检不合格的企业以及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检的企业名单。
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检的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八.日常管理
32.建筑业企业更名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   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及经营手册
(二)   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3.建筑业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可以申请补办。申请补办需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补办的报告;
    (2)在建筑行业报纸或省级综合类报纸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
九、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界定
34.涉及铁道方面的资质包括: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
35.涉及交通方面的资质包括: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航道工程专业承包、通航建筑工程专业承包、通航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水上交通管制工程专业承包。
36.涉及水利方面的资质包括: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专业)、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
工程专业承包、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堤防工程专业承包、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水利专业)、水工大坝工程专业承包、水工隧洞工程专业承包。
37.涉及信息产业方面的资质包括: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电信工程专业承包、电子工程专业承包。
38.涉及民航方面的资质包括: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
 
十、附则
39.本办法由奉贤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若上级主管部门有另行规定,按上级规定办理。
                                    
 
奉贤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00二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
《规定》第十四条是:
    建筑业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主项资质以外的资质,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一)   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三)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四)   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   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   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七)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八)   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   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
(十)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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